一、考试制度
1、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课程,教学环节都必须按规定的要求进行考核。
2、考核方式可采用开卷,闭卷,可以笔试,口试,也可以两者综合使用.鼓励教师
进行考试方法的改革。主讲教师提出的改革方法应征得教研室主任同意,系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3、考核前,教师应指导学生全面进行复习,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考试范围或指定重点.考核前一周,任课教师要按学籍管理规定逐个审核学生有无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凡无参考资格者,其课程按不及格计.审核结果应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系(部)和教务处。
4、考试课程必须按同一水平命题两套(A,B)试卷,或从题库或卷库中抽取.凡属课时,大纲,教材相同的课程,均应使用同一试卷,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命题.提交试卷后由教研室主任、系主管教学主任签字并送交教务处。
5、试题内容要以教学法大纲和教材为主要依据,试题既不能低于大纲的要求,也不能超出大纲范围.试题的覆盖面要达到大纲,教材内容的80%以上,基本做到每章每节都有试题内容,题型要求多样,有新意,主客观试题要搭配合理.准确确定试题及试卷的及格指数,做到难易适度,不出怪题,偏题。
二、考 试 规 则
1、学生在预备铃响时进入考场按规定的坐位入坐.不得提前进入考场.不得随意更换座位.考试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作旷考论处,考试开始30钟后,方能交卷离开考场.
2、考试时,课桌上除必需的文具用品外,不得放任何书籍,讲义,笔记及资料等.文具用品各人自备,考试时未经许可不准相互借用。
3、严禁考试作弊.不准"夹带",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在桌上及其它地方乱写乱画,不准借口中途出入考场,不准偷看他人试卷,不准以任何方式传递答案资料.如有作弊行为,试卷作 "0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
4、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在考试用纸上答在其它地方无效,字迹必须工整,清楚。
5、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卷分发有误时,可举手向监考或主考教师轻声询问,但询问时不得要求解释试题内容。
6、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放在课桌上离开考场,拖延不交者按作弊论处。学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和喧哗,不得再索回试卷改动。
7、旷考者一律以0分计算,并不准补考,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凭医生证明先向教务科(处)申请缓考.考试期间一般不批准事假。
8、考试桌面不平,经监考老师同意后,可垫3-5张白纸,考试中演算必须在试卷反面或在规定的稿纸上。
9、考生必须服从监考老师的指挥,若有不从,监考老师可终止其考试,考试成绩按零计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以至处分。
三、监 考 守 则
1、学生按时间进入考场后,须检查考生人数,考生须按规定座位入坐.监考教师也可根据需要随机调整学生座位。
2、发试卷前向考生重申"考场规则",并检查学生的文具用品及课桌。
3、在监考过程中要积极巡回检查,认真监考,不做与监考无关之事,包括看书报杂志,批改作业等,保持考场安静。
4、对作弊及提供条件给他人作弊的学生,一经发现应立即没收其试卷,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
5、在考试30分钟后考生方可允许交卷,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允许在考场附近谈论,喧哗。
6、考试时间一到,应立即收卷,清点好试卷,并做好监考记录。
7、本守则也适用于平时测验和补考中的监考。
三、关于补考的若干规定
1、补考分学期与学科结业补考两种,学期补考试卷内容包括全学期所学内容,学科结业补考试卷内容包括本学科所学内容。
2、凡规定补考无故缺席者,学校不再另行组织其补考,无故缺考者一学期不得享受奖学金。
3、因病事假缺考,欲申请补考者需要经教务科或生产实习科批准才予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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