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安全工作责任状 院长、书记与副院长、学工办主任
2015-08-04 21:05  

理学院安全工作责任状

院长、书记与副院长、学工办主任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工作管理,全面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保障理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黑河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理学院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党政主要领导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是所分管的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安排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四条安全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院师生应当自觉遵守安全法规,执行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职责,维护

学校安全。

第二章主要领导的安全工作责任

第五条院长、党总支书记对院安全工作负总责,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工作列入院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把安全工作纳入院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为学校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三)与各负责人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确定逐级安全工作责任制,指导、督促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教学副院长为院教学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部署,主持制定和落实院教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教学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主要领导。

(二)负责院教学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院教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实验室、药品库、教研室、办公室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当所分管区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援救和善后处理,配合主要领导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负责教学安全工作的总结、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五)每周检查所分管的安全负责人的工作情况,做好检查记录,每月向院院长和书记汇报教学安全工作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学工办主任为院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部署,主持制定和落实院学生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学生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主要领导。

(二)负责院学生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院学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学生寝室、班级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当所分管区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援救和善后处理,配合主要领导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负责学生安全工作的总结、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五)每周检查所分管的安全负责人的工作情况,做好检查记录,每月向院院长和书记汇报学生安全工作情况,并做好记录。

黑河学院理学院第一责任人:

           

 

责任单位名称

 
 

责任人

 
 

教学副院长

 
 

学团办主任

 

签状日期:20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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