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安全工作责任教研室主任与任课教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工作管理,全面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保障理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黑河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理学院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党政主要领导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是所分管的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安排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四条安全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院师生应当自觉遵守安全法规,执行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职责,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责任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的安全工作职责
(一)任课教师用哪个实验室就要对哪个实验室的安全卫生负责。
(二)任课教师为哪个班级上课就为那个班级学生上课时的安全卫生负责。
(三)任课教师要做好所上课班级上课时学生出缺勤的详细记录,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学生的出勤率。
(四)任课教师每周一向学工班主任汇报一周学生的出缺勤情况。
(五)任课教师每周向教研室主任汇报一周的安全工作情况。
(六)协助院里对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
黑河学院理学院责任人:
签状日期: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