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
2015-03-16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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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和抵制“四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引导全校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参照省纪委《关于规范省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和省委高校工委《关于省属高校处级以下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校党员干部。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本人或委托他人操办的结婚、丧事礼仪以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近亲属过生日、入学、入伍、出国、就业、乔迁新居、开业、工作变动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三条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要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不办,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四条要严明纪律,做到“八个严禁”:

(一)严禁大操大办,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同地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丧礼应从严控制规模,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邀请和接待近亲属以外人员参加。

(二)严禁借机敛财,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

(三)严禁铺张浪费,用餐操办不得明显超过黑河市区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消费标准。

(四)严禁违规使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财产。

(五)严禁干扰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六)严禁举行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庸俗封建迷信活动。

(七)严禁委托他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八)严禁参加违反规定的婚丧喜庆事宜。

第五条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操办婚礼丧礼前要进行书面报告。各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其他处级干部向学校纪委、所在党总支报告,处级以下党员干部向所在党总支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拟操办事宜的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邀请人员的范围、安排车辆来源等情况,并作出不大操大办、不利用职务便利造成不良影响、不借机敛财、不动用公款公物、带头文明节俭等“四不一带头”的承诺。如操办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5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或未按报告内容操办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一律收缴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

第七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的报告认真审查,防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第八条学校纪委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重点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行为,重点查处分散操办、委托他人违规操办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绝不姑息迁就。

第九条党员干部要把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述责)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条学校省管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执行省纪委《关于规范省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要求。其他教职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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