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三育人”工作条例
2015-04-08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黑河学院“三育人”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我院创建合格本科院校的奋斗目标,调动全院教职工继续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以下简称“三育人”)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三育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加强师德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层次、高质量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三育人”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充分认识加强"三育人"工作的现实意义,站在关系社会主义事业前途命运的政治高度,自觉地把"三育人"工作放在重要地位,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第三条 通过开展"三育人"工作,在全院教职工中进一步继承和弘扬我院的优良传统和校风,即在办学指导思想上,坚持服务于周边地区,面向全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在政治上积极向上,信仰坚定;在事业上顾全大局,团结奉献;在学风上勤奋求实,严谨创新;在作风上艰苦奋斗,开拓进取。

第四条 学院各级党政和工、青、妇组织都要把"三育人"工作列入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从思想上、领导上、组织上确保"三育人"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五条 全院教职工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教育理论水平,以良好的道德修养和高度的责任感,结合本职工作对学生进行政治方向、理想信念、道德情操、学风纪律的全面教育,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作用。

第二章 教书育人

第六条 教师是学院教育的主导力量,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是教书育人的重要渠道。 每位教师都应端正教育思想,根据学科性质与特点,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德育渗透到学科领域,渗透到教学全过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 教师要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修养、治学思想、治学态度和作风上,都要做学生的榜样,用崇高的人格形象去影响感染学生。

第八条 教师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职业责任感,主动自觉地接触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教育学生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的关系,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利益的关系,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热心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课余活动。

第九条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兼职教师对学生的培养负有特殊责任,要经常深入学生,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要准确掌握学生思想情况,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第三章 管理育人

第十条 党政工青妇干部和各类管理人员都要紧紧围绕学院的培养目标,做好本职工工作。 要坚持党的优良传统的作风,以高尚的情操感染学生。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发奋图强,提高管理水平。要艰苦奋斗,勤政务实,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侵蚀,顾全大局,乐于奉献,为学生树立“黑河学院人”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要正确处理思想教育与管理的关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把思想教育贯穿于严格管理之中,做一流管理的模范。

第十二条 要加强与教师的沟通与合作,经常了解教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使管理育人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章 服务育人

第十三条 全院职工要增强为教师和学生服务的意识,特别是为教师和学生直接服务的后勤、图书馆、卫生等部门的职工,更要全心全意地为师生服务,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要不断加强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修养,要尊重师生,对师生服务要做到语言文明,行为端正,热情周到。各服务部门要加强服务环境建设,以一流的文明环境影响教师,陶冶和教育学生。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服务育人的组织领导,坚持不懈地开展优质服务竞赛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不断提高服务育人水平。

第五章 政策与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三育人"奖励制度。由学院"三育人"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奖励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奖励基金在做好"三育人"工作中的应有作用。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三育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个人分校、 部门(系、处)两级,授予"教书育人先进教师"、"管理(服务)育人先进工作者"称号。先进集体授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先进集体称号。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发奖金和证书,先进个人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教书育人先进教师”、“管理(服务)育人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是对教职工完成本职工作的综合考核,是我院的最高荣誉称号之一。对"三育人"先进个人在职务评聘和评选其他先进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支持考核评估制度。对各系(处)、各单位"三育人"先进个人,要参照高校《教师岗位职责》《教师考核办法》《师德规范》等文件,采取自我总结、群众评议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年终与全院教职工的考核一起进行。考核评估不及格者,取消其先进称号。

第十九条 鼓励全院职工对"三育人"工作进行研究,凡是在院内外报刊(包括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经验汇编)上发表的有关"三育人"方面的论文、调查报告、经验材料等,与同级刊物的教学研究论文同等对待。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三育人"工作的全面领导。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和工会、党委宣传部门、教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三育人"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领导制定"三育人"工作总体规划,实施计划和评估等,每年组织一次"三育人"工作检查,召开一次研讨会,定期分析"三育人"工作状况,抓好"三育人"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三育人"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院工会。院工会负责"三育人"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督促检查,调查研究,交流经验,表彰奖励,开展理论研究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系(处)、各单位成立"三育人"工作小组,由党总书记负责,定期研究本单位"三育人"工作,落实学院有关精神,制定本单位实施计划,开展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组织经验交流会等。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党委讨论通过,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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