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15-04-08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黑河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院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办好黑河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黑河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我院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第三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制度改革与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建立两年评议一次的制度。必要时可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院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认真处理有关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是本院享有公民权利的正式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工会为选举单位,在所在单位党总支的领导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应由教师、管理人员、工人和领导干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60%。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勤奋敬业,公道正派,依法行事;

(二)顾全大局,关心学院,愿意为教职工服务,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受教职工的拥护,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产生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会议做出决议或举行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紧紧围绕学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和大多数群众迫切关心的重要问题确定会议议题。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非教职工代表参加工作。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在教代会闭幕期间,根据大会授权,可以审议属于本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临时解决的问题;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处理提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主席团会议或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商讨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工作,提请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及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开主席团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教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五)保障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建议和申诉;

(六)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为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是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经黑河学院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修改权在教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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