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系(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制度(试 行)
2012-02-19 00:00 <a href='/lhx/ShowAuthor.asp?ChannelID=1005&AuthorName=zxp' title='zxp'>zxp</a>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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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系(中心)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我校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黑河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中心)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的主要组织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系(中心)党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党总支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支持配合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系(中心)主任或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的主要内容确定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以研究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对外交流、行政等为主要内容的,由系(中心)主任主持;以讨论研究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建设、学生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由系(中心)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系(中心)主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副主任等人员组成,系(中心)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系(中心)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和重大部署。贯彻执行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重大部署,研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第十一条 通报系(中心)党政领导各自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系(中心)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等关系到系(中心)教学、科研及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讨论研究系(中心)年度经费预算和使用原则、大宗资金使用以及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商讨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有关的问题。

第十四条 讨论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涉及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讨论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讨论研究涉及职称评定、奖助学金评定等关系到师生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问题。

第五章 议题确定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会前系(中心)党政班子成员要相互沟通,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协商。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确定后,系(中心)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提交议题的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简短的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二十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六章 会议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系(中心)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其决定,也可送阅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问题时,系(中心)办公室主任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系(中心)党政负责人审阅后存档,并每月汇总上报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的形成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问题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的形式,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上对部分同志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和行政主管领导。

第八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贯彻执行,确保落到实处。系(中心)办公室要跟踪调查,加强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并上报校党委(校长)办公室。

第三十条 自觉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决议的严肃性。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决议执行时,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特殊情况由系(中心)党政负责人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提交下次会议讨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系(中心)可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系(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措施,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会同纪委、组织部定期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系(中心)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等教辅部门及行政职能部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精神不一致时,以上级主管部门的精神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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