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2015-03-10 23:03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的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党员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时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地(市)、县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1990年9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 组织部 、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机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学校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后,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做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 组织部 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组织上政治引导

要坚持早启发、早引导、早发现、早培养,做好新生入党启蒙教育。在新生入学教育阶段,上好第一堂党课,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及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政策教育,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积极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通过查阅新生档案、观察他们入学阶段参与社会工作、集体活动的表现,及时发现思想表现好、有培养潜力的好苗子,尽早建立起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入党申请人队伍,夯实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基础。对教工特别是青年骨干教师要克服“坐等上门”靠其自然成长的做法,建立党员联系中青年教师制度,在政治上关心、思想上沟通、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帮助中青年教师,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在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在中青年教师党员中培养业务骨干,努力把广大中青年教师团结、凝聚到党组织周围。

二、个人自愿申请

申请入党要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必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包括对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与前景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纪等方面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个人的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主要情况;剖析自身存在的不足,表达自己要求入党的决心,并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党组织对自己的教育考察,以实际行动积极争取入党。

三、加强组织培养

党支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后,应及时找申请人谈话。对其中的优秀分子,党支部要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1)入党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即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和思想状况,表明自己加入党组织的决心。(2)团组织向党支部推荐优秀团员做入党积极分子。(3)支部委员会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由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备案。(4)上级党组织接到备案名单后,如无不同意见,应及时向党支部下发《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并由党支部按表内规定的项目负责填写和保管。(5)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派人进行告知并同其谈话,向其提出要求、指出努力方向。同时进行公示,征求各方面的意见。(6)对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培养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力。认真了解被培养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一般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分别于年中发展党员计划调整前和年末制定次年发展党员计划前,根据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和变化情况进行,使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成为动态体系,做到有进有出、有增有减。

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时间应在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方法:(1)利用党校集中培训。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学习讨论,对他们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以及政治形势的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没有经过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2)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小组,定期开展活动,要求他们写出学习体会和思想汇报,同时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党内活动,进行经常性教育。(3)培养联系人与他们定期谈话(每学期不少于两次),进行面对面教育,并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4)定期考察。党支部不仅要坚持在平时注意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等方面的表现,而且至少每半年要坚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由支部委员根据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对其评议分析的意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表》,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要求,并将考察的结果反馈给本人,促使其不断进步。基层党委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使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各项措施和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通过培训和经常性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共产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

四、确定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对其中有计划培养的、要求入党迫切、入党动机端正、表现好的积极分子,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1)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的汇报,并要详细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2)所在单位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3)是共青团员的要由团组织推荐。(4)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是否确定为发展对象。

五、进行政治审查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政治方面的问题。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对于同发展对象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通过查阅发展对象档案等有关材料和与本人谈话,情况清楚的,可不再调查;对与发展对象入党没有多大关系的问题和一些不必要搞清楚的细枝末节,不必调查;对与发展对象无联系或联系不多、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不必调查。审查中要注意政治立场和政治倾向,要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并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六、进行集中培训

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代表大会报告等。培训必须有相应的教材。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著的《入党教材》可作为辅导材料。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培训的时间和内容进行安排。

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方式:(1)根据发展对象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形式可灵活多样,讲求实效,如采用自学、授课(辅导)、讨论(交流)相结合的方式,也可请优秀党员或老党员作报告、讲传统、谈体会。(2)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以学校党校和院系二级党校教育阵地为主,由基层党委负责组织。上级党组织要加强指导,检查培训的情况和质量,注意总结推广培训经验,帮助解决培训中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完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培训质量。(3)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党组织可安排发展对象利用一定的时间学好指定的文件,并搞好学习辅导,加强督促检查。学完规定的文件后,党组织应对其进行考试或考核,并要其写好学习总结,切实保证学习效果。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七、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党支部在接收新党员前,应采取召开各种座谈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党内外群众所反映的问题。

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意见应采取的方式:(1)个别访谈。即分别找有关人员进行个别了解,听取对发展对象的意见。个别访谈,群众一般没有顾虑,愿意讲真话,效果较好。(2)开座谈会。即找若干群众集体反映对发展对象的意见。以座谈会的形式听取意见,可以对某些问题开展讨论,加深了解,有利于统一认识。(3)民意测验。即将需要了解的内容印制成表,发给有关群众填写。民意测验,是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一种方式,操作简便,结果比较准确。(4)进行公示。即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现任职务、主要经历、申请入党年月、支委会意见及准备发展的时间等,通过张榜的形式,或利用校园网、闭路电视等其他方式,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周。公示期间由支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意见,有问题反映的应进行调查核实,记载公示结果,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并在讨论是否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大会上进行通报。

对党内外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对党内外群众反映的问题,党支部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和调查核实,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如查无实据或与事实不符,不影响发展。(2)如反映的问题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或有一定问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应暂缓发展。(3)如反映的问题较严重,且情况属实,应不予发展。

八、上级党组织预审

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在做好发展对象的各项准备工作后,经过支委会讨论认为具备党员条件的,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前,党支部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发展的要求,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报上级党组织预审。

上级党组织预审的材料有:(1)入党申请书、自传和思想汇报材料。(2)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3)政治审查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材料(包括公示情况)。(4)团组织推荐材料等。(5)《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报告》或《发展对象综合审查表》。

预审的内容:上级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时,主要应审查以下内容:(1)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是否符合要求。(2)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是否扎实有效。(3)是否经过政治审查,重要问题是否查清,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是否清楚。(4)是否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群众反映是否好,群众威信是否高。(5)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思想觉悟是否高,政治品质是否好。(6)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提出是否同意发展的意见。

预审的方法:上级党组织接到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后,应指定专人(一般为党委组织员;未配组织员的党组织,由专管组织工作的同志或组织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以下工作:(1)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详细审阅。必要时,还应查阅本人的人事档案。(2)经审阅材料发现有不清楚或疑惑的问题,应深入发展对象所在单位,进一步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3)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对材料进行认真分析和思考,提出预审意见。

九、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即应告知其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由党组织推荐或指定的入党介绍人,应征得入党申请人的同意,不能硬性指派。如入党申请人不满意,应当重新确定。如认为培养联系人不适合担任入党介绍人,或发展对象对培养联系人不信任,也可以另请他人。入党介绍人一般应选择政治上坚定、责任心强、对申请入党人比较了解的正式党员担任。入党申请人一般不宜请亲属做自己的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被定为不合格受到限期改正的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除上述党员外,其他党员只要能负起介绍人的责任,发展对象又信任他,就可以做入党介绍人。预备党员还处于被教育和考察阶段,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党内生活尚不熟悉,因此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职责:认真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工作经历,在生产、工作、学习中的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并如实将上述情况向党组织汇报。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并针对发展对象的缺点和不足进行具体的教育、帮助。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负责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并表明自己对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和考察,使其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十、填写《入党志愿书》

经上级党组织预审同意后,入党申请人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记载了党员入党的严格程序和手续,体现了党内生活的严肃性。申请入党的同志,必须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应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忠诚教育,将《入党志愿书》的各个项目及包括的内容向其解释清楚,并由入党介绍人进行具体指导。入党申请人要依照《入党志愿书》的项目用钢笔(黑色或深蓝色)逐项填写。内容要真实,字迹要清楚。如个别入党申请人不能写字,可由党支部指定党员按照本人口述的内容填写。党支部指定代填《入党志愿书》的党员,必须忠实于入党申请人的口述内容,不得任意发挥。请人代笔填写的《入党志愿书》,除入党申请人签名盖章外,代笔的党员也要签名盖章,并注明入党申请人不能亲笔填写的原因。支委会要对入党申请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十一、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支部大会对发展对象进行认真的讨论,并作出决议,是党章规定的发展党员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支委会议必须认真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并认真组织好支部大会的讨论。

支部大会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是否符合要求。支部委员会指定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他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召开支部委员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对发展对象有关问题进行审查。支部负责人要找发展对象个别谈话,指导他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教育他正确对待可能提出的批评,甚至要做好不被通过的思想准备。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如提前通知支部每个党员、发展对象、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有关人员,确定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及内容等,印制好表决票,布置好会场。

支部大会讨论的程序:(1)发展对象要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有关问题。(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和态度。(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5)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6)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7)通过支部大会决议。支委会综合大会党员所提的意见及表决情况,写出决议草稿,请党员讨论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中。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简要说明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大会对入党申请人的意见、表决情况。最后写明支部名称和通过决议时间,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有党总支部的单位,还须党总支部审查并签署意见,然后再交党委组织部备案。发展对象是学生的,并经学校党委授权的,可由党总支部签署审批意见。

十二、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

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之后,上级党组织审批之前,党委(党总支部)应委派党委委员、党总支部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发展对象是学生的,由党总支部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应着重考察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情况及其觉悟程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看其是否具备党员的条件,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后,谈话人要认真负责地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内,并签名或盖章,并向党组织报告谈话的情况及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十三、党委审批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由党委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委员的半数。党委审批时主要审议培养教育工作是否达到要求,政治审查是否符合要求,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对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总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党总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其《入党志愿书》由党支部保存备查(不存入本人档案)。审批对象是学生的,经学校党委授权,由党总支部审批(需注明是授权的)。党委会(党总支部)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临时党支部(党总支部)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审批期限应在三个月内,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制止五种行为:(1)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审批。(2)党委少数几个人(不足党委半数)讨论审批。(3)以主管书记、组织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经办人员组成的联席会审批。(4)用党委成员传阅的办法代替党委会的集体讨论审批。(5)由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工部门代替党委审批。(6)未召开党委会进行讨论审批。

十四、组织预备党员宣誓

入党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由党委组织部或党总支部(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组织进行的,学校党委或党总支部应派人参加。

入党宣誓的誓词内容:《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入党宣誓誓词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奏(唱)《国际歌》。党组织负责人致开会辞,并宣读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预备党员宣誓。预备党员代表讲话(有条件的还可请老党员代表谈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可请入党积极分子代表谈感想)。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十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入党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党支部必须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通过上党课、严格组织生活、分配一定的工作、个别教育、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新党员在入党后一年内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继续发挥入党介绍人的作用,做好教育考察。重点考察他们在预备期内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保守党的秘密、发挥党员作用情况。预备党员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实践锻炼,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不断提高自身的党员意识和党性修养。预备党员每3个月应向党小组或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每半年应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作一次书面小结。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或就业单位党组织。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一个月,本人应向党支部递交书面转正申请,总结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表现情况,有些什么改进和提高。

十六、预备党员的转正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预备党员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后,党小组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供党支部讨论时参考。党支部征求入党介绍人和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更全面地了解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支部委员会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支部委员会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应栏内,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上级党组织进行严格审查,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审批。

党支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时,应当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本人在预备期间的表现,作出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对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不论按期转正,还是延长预备期,还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部委员会审查,报党委或党委授权的党总支部批准。

党委(党总支部)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所在党委(党总支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的有关材料,交学生所在单位的党委(党总支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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