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解除条例
2015-03-10 23:25  

处分解除条例

一、 按照审批权限,记过以下处分解除由学生工作部审批,留校察看处分解除需经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二、学生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后半年内,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解除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努力学习,无不及格现象;

(三)、班级评议三分二以上学生认可。

三、学生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一年内,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解除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努力学习,无不及格现象;

(三)、班级评议三分二以上学生认可。

四、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满一年内,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解除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努力学习,无不及格现象;

(三)、班级评议三分二以上学生认可。

五、学生解除处分,应向所在系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通过,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填写《黑河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六、初次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均由学生工作部保管,不装入学生学籍档案;大四学生毕业前尚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入本人档案。

七、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再解除处分,处分结果将直接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八、 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不予起诉的学生,所给予的校纪处分不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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