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化系在籍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2015-03-10 23:27  

理化系在籍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为了营造更好的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正常进行,现结合黑河学院学生管理手册,制定理化系在籍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同性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与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给与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寝者,发现一次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不遵守公寓管理时间的,公寓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等出入公寓的,发现给予全校通报,经教育不改者,给与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消防、用电相关规定的,经教育不改给与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其他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条 学生旷课者(旷课一天以6学时计)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1229学时者,给与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期内旷课3059学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学期内连续旷课60学时以上或累计8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违反考试

第四条、违反学校规定经商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校、系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和经纪人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以个人名义在校内进行经营和经纪人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

注: 该制度从公布之起开始实施,最终解释权在学工办。以上条款违反者,所有处分决定均全部装入毕业生档案。

                                         

理化系

2009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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