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行为的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的活动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给于以下处分:
(一)、策划、怂恿、参与打架斗殴(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除作经济赔偿外,基于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争端,促使打架事态发生并扩大者,或邀集他人为自己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故意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殴打他人而未伤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结伙斗殴的为首者或策划者(无论本人是否在现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勾引外校或社会人员到校园衅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持器械打架者(无论在现场是否使用),加重一级处理。
8、打架后被打者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给予警告处分;打架者强行要求被打者“私了”,加重一级处理。
9、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0、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偷窃、骗取、抢夺公私少量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100—400元之间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价值超过400元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被保卫部门确认有偷窃、诈骗、侵吞行为但未遂者,
给予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非法占有遗物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过时损失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垃圾,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扰乱学校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观看赌博而未制止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带入校外人员赌博者,视其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学生打麻将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男、女生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用下流语言或举止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与对方恋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学校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及被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提供宿舍给他人作同居场所者,视其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学生酗酒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分配、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倒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他人隐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 违反学校关于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同性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宿者,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不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公寓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者或晚归闹事者,发现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违反学校规定经商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警告以上处分:
(一)、以校、系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和经纪人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以个人名义在校内外进行经营和经纪人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 学生旷课者(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12至29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期内旷课30至59学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学期内连续旷课60学时以上或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 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纪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无效后,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该门课成绩:
1、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考场指令的;
2、在考试过程中私自将书籍、笔记本、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及其它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物品(事先准备好的作弊纸条除外)带入座位的;
3、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随意走动或进出考场;
5、交头接耳的
6、试卷草稿纸不按规定随意摆放的;
7、用某种示意或动作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8、不按时交卷的;
9、交卷后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
1、因考试违纪,累计受到两次警告处分的;
2、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本学期全部课程成绩:
1、因考试违纪,累计受到两次记过处分的;
2、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笔记或夹带事先准备的作弊纸条的;
3、在桌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4、抄袭他人试卷的;
5、借故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6、计算机上机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的;
2、互相交换或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
3、考试中被监考人员认定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者,情节严重的;
4、替考者与被替考的;
5、利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的;
6、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
7、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
(五)、其它
1、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以上处分;
2、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以上未列举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