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院党发〔2022〕14号
关于印发《黑河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黑河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经2022年4月8日第5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做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黑河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中共黑河学院委员会
2022年4月9日
黑河学院党委(校长)办公室 2022年4月9日印发
附件:
黑河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要求制定。
第三条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总体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以“弘扬社团文化,打造精品社团”为宗旨,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发挥第二课堂主渠道、主阵地作用,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的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必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名称和相应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校内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社团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七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才能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具备学生社团申请条件的团体,必须向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黑河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社团章程草案以及社团联合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等。材料递交完全后,接受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评议审批阶段;
(二)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筹备的决定;
(三)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社团章程,产生组织机构、负责人等;
(四)筹备成立工作完成后,须及时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上报《黑河学院社团成立注册表》;
(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后,面向全校公布获批成立的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学生社团不得在公布前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
第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 申请成立时相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 没有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 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 学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 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 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活动的;
(十一)无社团特色品牌活动的;
(十二)无明确活动范围的;
(十三)以盈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的;
(十四)其他不宜批准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经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经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外事部门和留学生所在学院统筹负责。
第十二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田业务相关领城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田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校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困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处置追查,以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须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建设发展、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社团日常管理,指导并参加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和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校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六条配齐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学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委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总体评价考核与激励。社团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考察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一)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规定或校纪校规等问题。
(二)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社团章程、管理制度;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组织的相关活动;维护社团荣誉,不得出现有损社团形象及利益的行为;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十九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批准拟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社团成员大会应邀请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代表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授权的工作人员参加,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社团负责人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做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在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建立临时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团支部不发展团员,不收缴团费,不选举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一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把社团学生骨干纳入学校“青马工程”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在推优入党及各类评奖评优中予以充分考虑,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不得私自为校外组织申请和提供活动场地。
第二十五条 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社团活动,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应重点关注,严格把关。开展大型活动规模在500人以上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提前履行报备流程,经学校党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举办讲座或者开展交流访问等,须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经学校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校团委审核备案,符合学校相关校内媒体管理规定。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或开展线上活动,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并确保内容积极健康,不得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应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 领导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压实主体责任,把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纳入学校思政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悟决有关问题。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于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团委、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三十条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切实加强党建带团建。校团委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建立学生社团管理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工作等。
第三十一条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支持学生社团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应报学校党委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其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认可并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学院监管的学生团体。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黑河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黑院党发[2011]5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