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黑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黑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识别认定机制,推进教育精准资助、精准育人,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教规〔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
(八)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第(一)至(六)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第(七)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第(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未能出具证明的也可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学生在提出资助申请时,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学生主动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由学校与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相互联动、协同完成。学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认定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负责对我校认定结果进行监督、指导与管理。
第二章 认定依据
第六条 由学校完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七条 由学校及二级学院完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各二级学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精准资助与政策倾斜相结合。资助名额要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地区倾斜。也要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确定各个二级学院资助比例,不搞一刀切。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确保各类型困难学生信息真实有效。我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的必要依据和数据等支持是各级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法定效力部门提供。
第九条 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第十条 学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校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
成 员:教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
办公室设在黑河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
副组长: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未配备副书记的学院由学工办主任担任)
成员:全体辅导员、班主任代表
(三)年级认定评议小组
组长:学工办主任
副组长:年级辅导员
成员:班主任、学生代表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实行由学院党政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年级、班级三级工作组织;校院两级公示的流程。确保认定过程中秉持学生民主、公开透明、逐级审核、层层负责、全过程监督的要求,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学院审核、结果公示、学校认定及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
各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黑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并需本人手写《黑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所填写信息的确保真实准确。根据“认定标准”向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请相应困难等级。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除提交认定《申请表》、《承诺书》外,仍需提交家庭生源所在地出具的本办法第三条中家庭经济困难类型的相关凭证的复印件。无凭证或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学生,也可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三)民主评议
各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年级、班级三级工作组织,集体评议并实行领导责任制。各年级成立由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并召开以班级为单位的班级民主评议会,根据申请学生的日常消费和表现进行民主测评,确定初审名单;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年级初审名单进行复核,确定复核名单。
民主评议期间,应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学院复核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听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的情况汇报,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经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公示,如有异议,针对具体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五)结果公示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上报黑河学院大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汇总,再向全校进行公示。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资助中心提出质疑。资助中心将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认定及建档备案
公示结束后,资助中心将公示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认定结果,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学院也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因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学校、各学院务必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章 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文件精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类。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七)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4号));
(二)家庭持有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学生。
第十五条 一般困难学生是指:不符合特别困难、困难学生的条件,但家庭确实无力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开支的学生。
第十六条 各学院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要依据学生的实际家庭情况而定,可根据突发状况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有嗜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三)家庭因购房、购车、建房、结婚、炒股等消费以及接触不良网贷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的;
(四)擅自在校外租房的;
(五)在休学期间的;
(六)购买高档用品或有其他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符的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及各学院将进一步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动态调整机制,针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学校及各学院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复查,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认定结果。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学生有以下情况的,由各学院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详情并附查实原始材料报资助中心审核,取消其申请资格:
(一)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二)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资助中心有权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以及受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如发现弄虚作假,该生将取消在上学期间申请入党资格、取消本学年一切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